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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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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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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浏览次数: 3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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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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