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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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08日 浏览次数: 8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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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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