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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目录将动态管理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03日    浏览次数: 6 文字显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公告称,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列入《目录》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进行标注免税标识。如未标注,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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