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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统一准则专业术语 规范评估方法选用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30日    浏览次数: 3 文字显示:    

 

   1月1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术语(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术语征求意见稿》)、《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方法准则征求意见稿》)、《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投资价值评估征求意见稿》),面向业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15日。
 

  统一评估准则专业术语


  近年来,统一、规范准则术语已成为国际及各国评估准则制定、执行中最基本的要求。《国际评估准则》、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英国《RICS评估———专业准则》等都有“基本概念”、“定义”、“术语表”等内容,将准则中涉及到的最重要的概念的内涵、外延、甚至是应用要点都做出了明确说明。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界尚没有对资产评估准则术语进行专门的研究,通常只是在各准则的起草过程中对本准则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必要的定义或描述,导致许多评估专业术语及相关专业术语的内涵或表达并未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准则的充分理解,也影响了资产评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准则的认知。制定资产评估准则术语,可以避免同一专业术语在同一准则及不同层次准则中有不同的含义或表达,也有利于将相关专业术语的内涵和表达“评估”化,充分体现出资产评估的专业要求。


  为此,中评协2017年5月组建了资产评估准则术语项目组,对各个准则中的相关术语进行归集分类,确定了纳入“资产评估准则术语”的内容边界,并通过查阅大量资料文献对这些术语进行了定义、解释说明,于同年9月形成“资产准则术语”建议稿。随后,中评协组织业内专家进行审核,根据专家意见对建议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准则术语征求意见稿》。


  据中评协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项目组对于评估准则术语定义和表述的形式和表达程度的认识难以完全统一;二是“三大评估基本方法”、“价值类型”、“评估假设”等学界已达成“共识”或约定俗成、但可能存在着某些不完善的准则术语的重新定义或解释难度比较大;三是非评估行业、领域独有的术语,如“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等,其自身一般性解释过于抽象笼统,不能完全表达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应有的意思和作用,因此需要作出基于评估视角的说明,但具体的拿捏比较困难;四是资产评估准则中有一些术语与《资产评估法》重合,其是以《资产评估法》中的定义为准,还是在保持与《资产评估法》一致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丰富,值得探讨。


  前述中评协负责人称,资产评估准则术语的认知和定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行业同仁共同讨论和完善。希望《准则术语征求意见稿》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求得意见,以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准则术语,促进资产评估准则的理解和资产评估执业。
 

  规范资产评估方法选用


  “目前,资产评估行业已经发布27项准则,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评估准则体系。其中,部分程序类准则中对评估方法的运用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一些实体类准则对特定资产评估业务具体评估方法的运用作出了规定。”上述负责人指出,在此基础上制定评估方法准则,有利于落实《资产评估法》要求,规范和指导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充实完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体系。


  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对象、评估目的类型繁多,所面临的评估方法选择要求和应用条件通常也情形各异。评估方法准则旨在通过研究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理论和应用特点,梳理、提炼影响不同评估对象及评估目的资产评估方法选择和应用的共性、核心问题,形成通用性基础准则。


  据介绍,2017年初中评协组建了研究起草小组,经过文献收集、研究和专业讨论,于2017年5月初形成准则初稿。中评协组织准则技术委员会对初稿进行讨论,随后邀请证监会、院校和评估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对准则建议稿进行评审,经几度修改后形成了《评估方法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有六章,共二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准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定义、经济学原理、评估方法的组成、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定义、具体方法、应用前提、重点关注内容等作出规定;第五章规定了评估方法选择的总体要求及考虑的因素、两种以上方法选择要求、可以采用一种方法的情形、评估方法选择的披露要求。
 

  评估方法准则定位为程序类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各类评估对象和不同评估业务有关评估方法运用及披露的具体事项,可由相应的实体类准则进行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资产评估法》,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是一般性规定,而评估实践中存在需要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特殊情形。《评估方法准则意见稿》归纳了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四种特定情形,包括:一是基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或者限制;二是由于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三是因操作条件限制;四是由于特定的评估目的,采用一种评估方法已满足评估目的的要求。其中,第三种情形提出的“操作条件限制”,是指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及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出台投资价值评估指引


  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将价值类型分为两种:一是市场价值;二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其中就包括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评估一直是企业并购的热点、重点问题,但目前的市场价值评估体系越来越难以为复杂的投资并购提供价值支撑,大量企业特别是改革重组步伐不断加快的国有企业对完善投资价值评估专业服务体系的呼声很高。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编著出版《投资价值评估》,提出了投资价值类型、定义及要素,明确了评估方法选择考虑的因素、主要评估参数确定操作的要点,建立了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实操框架,为研究起草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提供了重要参考。


  2016年8月~2017年9月,中评协项目组在收集资料、调研、研讨基础上,编写了《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研究报告》;随后,结合中评协修订发布的25项评估执业准则研究投资价值评估具体专业问题,形成了指导意见建议稿。2017年10月~12月,中评协组织专家对建议稿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系统研究修改形成了《投资价值评估意见稿》。


  前述中评协负责人指出,投资价值最广泛的应用是企业间并购活动,其他领域应用情况尚不明确。本指导意见仅限于有买卖交易方的投资并购,其他评估需求,如标的资产没有交易前提下,原产权持有人资产之间可能存在摸清协同效应“家底”、向股东作业绩报告、考核管理层绩效等目的的“投资价值评估”,不在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内。


  关于投资并购活动中的收益法评估,《投资价值评估征求意见稿》强调,预测现金流量只能从特定投资者的角度进行,且必须考虑并购整合后公司的收益情况;企业并购的后期整合是所有协同效应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而整合特别是管理的协同效应需要时间,因此投资价值评估预测期的确定应考虑并购整合时间。


  此外,《投资价值评估征求意见稿》还对评估披露和评估结论作了规范:一是明确规定,投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并购方案和尽职调查内容;二是强调指出,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具有阶段性特点,即作并购工作不同阶段评估所起的作用不同,评估结论的体现方式也应有差异。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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