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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2日    浏览次数: 3 文字显示:    

   
 
   问: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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