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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4号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2日    浏览次数: 3 文字显示: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均为12位,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为了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调整后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三、以前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能否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公告明确,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五、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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