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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税收如何“包容”更好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5日    浏览次数: 8 文字显示:    

 

   近年来,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蓬勃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热点。广义的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一方(包括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基于某种目的,将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益共赢的经济形态。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催生出一大批新兴公司,而与其有关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被关注。


  课税要素难以确定


  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三大核心要素,而共享经济在现有的税制模式下,三大要素都难以准确确定。


  首先,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通过交易平台,将资源供求双方联系在一起,资金是由资源需求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后返还网络交易平台,扣除平台收入后余下部分进入到资源供给者账户。从资金流向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交易平台和资源供给方都是纳税主体,负有相应的纳税义务。


  但我国现有税收制度并未对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有明确规定。目前,税务机关主要依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实施税收监管,但部分共享经济的经营者(特别是个人经营者)只是按照共享运营平台要求,办理简单的营业手续,并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导致无法准确认定征税主体。同时,共享经济模式下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的连接渠道也仅是网络等第三方平台,交易双方可以利用高科技技术变更或隐匿真实的姓名、身份和地址,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


  其次,课税对象界限模糊。课税对象设置反映了征税的范围和界限,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共享经济下,企业(或个人)将闲置的资产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得收益,应是对原有资产价值的增值,从税法角度看,获取这部分增值的企业(或个人),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负有纳税义务。但在现行税制下,共享经济的课税对象界限模糊,不易辨别。


  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对共享经济相关税目和税率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税目和税率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导致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差异较大。以网约车为例,在滴滴、优步平台下,约有80%的司机为专车平台兼职司机,自带车辆兼做专车司机。依照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司机的所得究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哪一个具体项目,划分面临选择困难;同时,互联网专车服务的本质与传统交通运输服务并无二致,其始终都是为了实现运载乘客的目的,而非单独提供车辆租赁或者司机代驾,因此,货物劳务税的征税对象究竟应当界定为交通运输服务,还是应界定为有形动产租赁和司机驾驶劳务来征税,目前税法并没有明确说明。


  再次,税率存在不确定性。共享经济本身不会对税率产生影响,但税率的高低通常因课税对象的不同而变化。就网约车而言,在营改增中,明确了交通运输服务与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界限,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 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税率为6%。共享经济的网络平台通常以科技公司或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为名称注册登记,那么网络平台究竟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就成为征税的争论焦点。目前,税法尚未明确课税对象及其税率问题,征税时缺乏相应的依据,这导致了当前网约车平台征税的税率存在不确定性。


  税收征管面临挑战


  首先,共享经济对税收管辖权形成挑战。仍以网约车为例,当前网约车服务的参与各方遍及全国各地,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运输资源调配、数据实时共享等,机构所在地已在一定程度上被网络虚拟化。上述劳务发生在虚拟网络,根据现行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方式,无论是通过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还是消费地,都较难确定谁对其拥有税收管辖权。例如,在北京享受滴滴出行的专车服务,但由于滴滴出行是在天津注册的公司,那就属于天津税务部门的管辖范围,与消费地北京无关。另外,由于当前网约车司机很少或根本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地掌握其交易活动中的资金流动情况,很难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更增加了共享经济税收征管的难度。


  其次,共享经济交易的有效电子证据难以获取。共享经济的发展给税务检查取证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活动,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一般通过网上支付,不再使用货币、刷卡等传统支付方式,这给税务机关监控应税的资金流增加了困难。


  同时,新兴经济业态交易环节,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共享经济交易中,纳税人还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对共享经济活动进行监控,面临着一个在合理成本的范围内获取必要信息与保护私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飞速发展,如果纳税人拒绝提供密码,税务机关将对获取相关的信息显得束手无策,对资料的解密将变得耗时耗力。


  再次,共享经济增加了税基评估的难度。评估人员对传统经济业态的评估一般都是对企业的账册、会计凭证、合同、税务证据等纸质资料进行分析计算,来进行税基评估,并结合企业之间的合同、交易发票以及银行账单等辅助资料对税基的最终确定和调整。然而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交易方式有着很大区别,其交易依赖网络技术所衍生的数字信息,而这些数字信息记载的有关内容可以随时被补充、修改或删除,这使得税基评估依赖的最直接的纸质凭据几乎完全丧失,大大增加了税基评估的难度。


  从长远来看,共享经济这一新兴产业,将成为互联网时代新的税收增长点。但这种新兴经济业态需要更为细致、包容的税收制度和管理方式,还要为其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助推共享经济在我国的良性、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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