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以后转让取得的股权,是否还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后转让取得的股权,不影响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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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以后转让取得的股权,是否还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
|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1日 浏览次数: 2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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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原主要股东在重组一年后转让取得的股权,不影响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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