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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1日    财税[2017]76号    浏览次数: 3 文字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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