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行业要闻

强化专业技术支撑 助力行业拓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浙江省注协发布《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8日    浏览次数: 6 文字显示:    

 

  近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发布《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由浙江省注协组织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编写,旨在全面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内容丰富实用 为业内首创
 
  该指引包括总则、财产状况调查、财产状况报告的制作、附则等4章内容,共56条。指引陈述了财产状况报告制作的宗旨、依据、制作程序、制作要求和目标;指引附件为财产状况的报告(参考样式),包括财产状况报告正文、财产清单(汇总)、应收债权明细表、存货汇总表、固定资产汇总表、无形资产汇总表、破产债权明细表。这为破产管理人提供了较为详尽、规范的财产状况报告参考样式,有利于财产状况报告的统一与规范。
 
    该指引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要求,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执行中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该指引仅供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在该指引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来自注册会计师行业、律师行业、司法界、学术界的省内外专家学者等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指引特点鲜明,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一是首创性。该指引是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近十年来破产管理人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编写的,迄今为止,为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首创。二是专业性。该指引的编写者是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均为长期在破产管理人业务一线,具有丰富的破产管理人业务实践经验,对该项业务有独到见解,专业能力较强的注册会计师。三是可操作性。该指引是在广泛征求本行业、律师行业,以及司法界、学术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涵盖了破产管理人有关财产状况编制业务的整个流程,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
 
  指引恰逢其时 推广任重道远
 
  该指引的出台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民营企业众多。受国际、国内市场等因素影响,民营企业兴衰更迭现象普遍,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当中,为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破产企业重组重生发挥了重要的专业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编制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发“关于XXX(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的文书样式,但由于该文书样式是框架式样式,没有具体的指引或指南之类文件予以规范,缺少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具体程序、财产状况调查等,加上财产状况报告大量涉及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部分破产管理人尚不具备编制财产状况报告的专业能力等原因,导致近10年来破产管理人编制的财产状况报告格式差异很大,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的发挥,增加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集结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领域的专家,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在《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率先编写出该指引。
 
  浙江省注协组织编写该指引主要出于以下几个目的:一是提升行业竞争力。由于商事制度改革等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萎缩。针对这一现状,省注协找准突破口,瞄准新目标,主动出击,积极为行业拓展新业务,适应新业态,提升行业市场竞争能力。二是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使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更加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三是起到展示作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集行业之力展示行业的服务和研发能力,努力打造行业在财务领域的专业形象。四是起到宣传和示范效应。以指引发布为契机,组织有关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研讨、论坛等活动,代表行业发声,不断提升行业影响力。五是起到带动和引领作用。带动行业在破产管理人业务领域做精做专,引领行业走在前列。
 
  在指引发布后,浙江省注协将首先做好指引在行业内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让行业内的破产管理人熟悉指引,自觉应用指引。同时,协会将组织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于指引使用当中常见问题的答疑和现场指导。此外,还将充分利用各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这一平台,加强与各级法院和律师界合作伙伴的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达成广泛的共识。
 
 
 
 
   (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打印】 【关闭】
上篇:2017年9月会计行业最热关键词
下篇: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