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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5日    浏览次数: 8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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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会计视野讯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
 
 
  公告称,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压缩通关时间,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汇总征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备案申请,总担保应当依法以保函等海关认可的形式;保函受益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担保范围为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和滞纳金;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一份报关单使用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无布控查验等海关要求事项的汇总征税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海关即放行。
 
 
  汇总征税报关单采用有纸模式的,企业应在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至当月底不足10日的,应在当月底前递交。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海关径行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税的,海关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时,有滞报金等其他费用的,应在货物放行前缴清。企业出现欠税风险的,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暂停企业适用汇总征税;风险解除后,经注册地直属海关确认,恢复企业适用汇总征税。
 
 
  担保机构不具备资金偿付能力、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拒绝接受其保函。企业信用状况被下调为失信企业或保函担保期限届满,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确认企业已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可根据企业或担保机构申请退还保函正本。
 
 
  此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33号公告同时废止。2017年9月21日前海关已备案的汇总征税总担保保函继续有效。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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