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财税视点

股东变更线索 牵出千万境外税款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3日    浏览次数: 10 文字显示:    

 

   
  近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国税局根据税务人员纳税辅导时获得的一条股权转让线索,跟进追查,确认香港B公司转让境内居民企业玉溪市A公司股权但未就其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过税务人员多次与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和举证约谈,B公司最终认可了税务人员对该项股权转让收入应缴纳税款的处理意见,委托A公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354.27万元。
 
  不久前,玉溪市A公司办税人员到红塔区国税局所得税科咨询税收政策,税务人员对其进行纳税辅导的过程中,从办税人员口中得知A公司近期股东发生变更,这一信息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税务人员利用征管系统查阅了A公司申报数据、税务登记信息,确认A公司近期由于发生企业股权交易,股东确已发生变更:香港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33.42%的股权给外省C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双方股权交易后,股权受让方外省C公司对香港B公司股权交易所得税款具有代扣代缴义务。虽然法定的扣缴申报地不在玉溪,但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红塔区国税局决定跟进调查。经查,法定扣缴义务人外省C公司并未按期代扣代缴税款,同时作为纳税义务人的香港B公司也未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交易企业所得税。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玉溪市国税局、红塔区国税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多次到A公司了解股权转让有关情况,约谈A公司财务人员向其进行税法宣传。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红塔区国税局税务人员通过A公司与香港B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其作为股权转让方应承担的纳税义务。通过多次沟通交涉,最终,B公司认可了红塔区国税局对该项股权转让收入应纳税款的处理意见,委托A公司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打印】 【关闭】
上篇:现行地方财产税制特征与征管改革路径分析
下篇:税总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