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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能否查询第三方支付平台涉税信息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5日    浏览次数: 9 文字显示:    

 

   现在,纳税人在经济往来中不再拘泥于通过现金和银行存款等传统的方式支付,支付宝、财富通、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这些支付方式某种程度上比传统支付方式更加快捷和便利。但是如果纳税人用这种支付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不按税收的规定入账,隐瞒经营收入,进行逃税,就给税务检查人员带来很大的困惑:税务人员有没有权力查询纳税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交易记录呢?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人员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其中“有关资料”这四个字是否包括纳税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交易记录信息?笔者认为不包括,因为在税收征管法立法时,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没有问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其中也没有提到“第三方平台支付”的字眼,所以就目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来看,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的第三方支付记录以及第三方平台支付交易记录法律依据不充分,主要原因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而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立法滞后。


  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税务检查方面的条款,但不够明确,笔者建议具体表述为“税务机关有权查询纳税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交易信息记录,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所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查询交易记录信息。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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