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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再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1日    浏览次数: 8 文字显示:    

 

   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工作。


  该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同时,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此外,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根据该通知,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该通知有关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该通知要求,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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