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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5日    浏览次数: 28 文字显示:    

 

 
  原标题: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为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遏制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等行为,国家发改委近日起草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

 

  此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短缺药品或原料药产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或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发改委表示,中药材、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等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都属于短缺药品的范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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