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17年因销售折让,将2016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红字冲减,是否需要调整该年度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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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17年因销售折让,将2016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红字冲减,是否需要调整该年度收入? |
|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 4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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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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