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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税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3日    浏览次数: 13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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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称,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发布通知。

 

  公告明确,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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