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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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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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3日 财税〔2017〕29号 浏览次数: 3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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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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