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3日    财税〔2017〕 35号    浏览次数: 4 文字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广播电视运营事业发展,现就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打印】 【关闭】
上篇: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下篇: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