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协〔2017〕2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第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并决定设立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现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并将第一届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
2、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届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委员会职能作用,进一步细化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特在专业技术委员会下按行业业务类别分设若干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所在业务领域,及时开展业务研究,组织专题研讨与业务交流活动;
(二)结合所在业务领域,开展该类业务实务操作过程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适时发布专家提示;
(三)结合所在业务领域,组织编写相关实务操作指引;
(四)结合所在业务领域,广泛开展咨询服务,征集、整理、解答实务操作中会员提出的相关专业问题;
(五)结合所在业务领域,配合省注协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就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出建议;
(六)结合所在业务领域,研究该类业务纠纷,发表专业意见;
(七)积极开展横向交流与合作,会同其他专家委员会实现跨界资源整合,技术共享;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以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良好执业记录,从事审计、会计、评估等实务工作的人士为主,由11-17人组成,如工作需要,可吸纳业外个别专家学者。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愿意为行业建设与发展服务;
(二)在审计、会计、评估等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在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担任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务;
(五)近五年以来没有受过行业自律惩戒或刑事、行政处罚或党纪处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记录;
(六)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七)其他条件。
第五条 委员组成名单先由行业内机构推荐,省注协秘书处从中择优提出建议人选,报经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聘任,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省注协委派秘书处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活动由省注协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每年举办一至二次活动;活动时间由省注协秘书处和主任委员协商确定。
第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之外的行业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最终形成的专家提示和操作指引,主任委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省注协秘书处,由省注协秘书处向全行业发布;必要时,省注协秘书处可提交专业技术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委员不得私自发布专家提示和操作指引;
(二)委员为行业会员解答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和提供咨询服务,不得谋取私利;
(三)委员应勤勉尽职,按要求准时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或及时办理有关专业事项;
(四)委员对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委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发现有其他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情形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委员缺额时,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举办研讨会议等活动原则上由相关执业机构组织和承办,所需经费由省注协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编写专家提示、研究报告、操作指引指南等专业成果中付出的劳动,由省注协予以相应补助。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设各专家委员会,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2: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届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3人)
主任委员: 马 超
副主任委员:楼荣斌 于友达 刘旭海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敏骥 叶晓明 朱华军 何银海 汪轶民 俞晓英 夏 为 黄春龙 崔荷求
(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