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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惠购房时间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01日    浏览次数: 13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针对这些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

 

  公告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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