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
国家税务总局 |
|
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浏览次数: 5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
| 下篇: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