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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12日    浏览次数: 66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通知明确,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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