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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调整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5日    浏览次数: 149 文字显示: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数据填列进行调整。

 

        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公告指出,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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