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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十示范城市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5日    浏览次数: 71 文字显示:    

 

  
  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所得税政策。

 

  沈阳、长春、南通、镇江、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宁、乌鲁木齐、青岛、宁波和郑州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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