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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总公司与境外签订服务合同并代收款项,服务是由分公司提供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的优惠?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08日    浏览次数: 385 文字显示:    

 
 
 
     问:纳税人为总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符合免税政策,但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境外签订,服务是由分公司提供,收入也是由总公司代收,再根据分公司提供服务情况进行分配。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根据纳税人描述情况,分公司不能享受跨境免税优惠。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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