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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税委会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范围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08日    浏览次数: 92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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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通知称,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明确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悉,此次通知为9月30日发布的第三份有关消费税调整的文件,其余的两份文件均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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