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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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通知称,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明确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悉,此次通知为9月30日发布的第三份有关消费税调整的文件,其余的两份文件均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