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30日    税委会﹝2016﹞26号    浏览次数: 341 文字显示: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打印】 【关闭】
上篇: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篇: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