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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取得的劳务费发票能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吗?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415 文字显示:    

  


     问: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取得的劳务费发票能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建筑服务取得的劳务费发票不属于上述分包款扣除凭证范围。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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