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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准则征意见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129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财政部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公共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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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公共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财政部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公共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10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共六章30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和类别、准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主要规定了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主体、确认条件、确认时点、确认单元和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等。

 

  第三章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主要规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自行建造、无偿调入、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成本计量和公共基础设施组成部分的计量要求。

 

  第四章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本章分为两节内容,第一节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主要规定了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的判定标准、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会计处理和其他有关折旧的要求。第二节内容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主要规定了公共基础设施无偿调出、报废、毁损等处置情形的会计处理要求。

 

  第五章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主要规定了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要求、保障性住房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本准则生效日期。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本准则中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界定是否合适?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是否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2.本准则中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确认)主体、确认标准的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3.本准则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的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4.本准则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的相关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5.本准则关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新旧衔接规定是否合适和充分?是否应当在本准则中进行规范?您有何不同意见和建议?

 

  6.本准则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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