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
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 |
|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5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 浏览次数: 189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下篇: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