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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扩大内销选择性 征收关税试点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3日    浏览次数: 99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自2016年9月1日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四个自贸试验区,试点覆盖面占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30.47%。
 

  据海关总署消息,自2016年9月1日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覆盖面占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30.47%。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利用该项政策,企业可以自主合理降低税负、降低成本,更有利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灵活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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