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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浏览次数: 134 文字显示: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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