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 |
|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浏览次数: 134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
| 下篇: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