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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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光伏发电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
|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6日 浏览次数: 72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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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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