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
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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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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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 |
|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8日 财税[2016]80号 浏览次数: 62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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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 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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