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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8日    财税[2016]80号    浏览次数: 62 文字显示: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

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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