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8日 财税〔2016〕73号 浏览次数: 23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下篇: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