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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5日    浏览次数: 329 文字显示:    

  

 
 
     问: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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