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 —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 —无形资产》(下称“四项具体准则”)。
业内人士称,这四项具体准则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但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在充分考虑政府会计主体特点及其面临的环境基础上进行规范,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的特点。
强调“服务潜力”这个核心特征
《政府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明确,政府会计中的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政府组织资产与企业组织资产的最重要差异是政府资产主要用于提供公益性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企业资产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以获取盈利,这是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的不同组织目标所天然决定的。”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刘用铨表示,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除了强调“经济利益”,更强调“服务潜力”,这是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与企业会计主体的资产最重要的差异。这对于准确地确认、计量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具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而此次出台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四项资产具体准则是以《政府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为基础的,因此,它们也尤其强调“服务潜力”这个核心特征。
例如,《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固定资产》就体现出上述特征。其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八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之一包括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第十九条规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另外,四项具体准则对非交易活动取得和让渡资产进行了核算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王彦告诉记者,与企业基本上通过市场交易取得或让渡资产不同,政府组织取得或让渡的资产很多不是通过市场交易,而是通过无 偿调入、调出、接受捐赠、置换等。因此在四项具体准则中,针对这些非交易活动资产的确认、计量进行了规范。
四项具体准则明确,针对政府单位出售资产等活动规定,取得的现金净收入计入负债,出售资产的价值全额计入费用。
王彦说,这是考虑到不同于企业出售资产所得收入归出售单位,政府单位出售资产取得的现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都要上缴国库。
计提资产折旧方法有讲究
企业计提资产折旧是为了准确计算各期费用,与各期收入配比核算利润。而且,为了体现谨慎性,企业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方法。
王彦说,政府会计没有核算利润的要求,计提资产折旧只是为了反映资产投资的折耗。而且,所有政府单位的会计报表都要合并,对各单位数据的可比性要求更高。资产折旧方法越少,合并数据的可比性越强。所以,对资产折旧规定只采用直线法和工作量法。
例如,《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刘用铨同时认为,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四项具体准则相较于相应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其会计处理规定也适当进行了简化。例如,不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 和无形资产摊销均不考虑残值,且在折旧和摊销方法上要求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
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政府会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所以,制定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适当简化操作。
在股权投资核算中一般采用权益法
股权投资作为一项资产,以拥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计价比以投资成本计价更能反映资产的实有价值。在企业会计中,对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是因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在期末要进行行对行的会计报表合并。合并的结果仍然是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合并,而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减少核算成本。
“与企业相比,政府组织有所不同。”王彦说,作为投资方的政府组织与被投资方的企业,期末不能进行会计报表合并。
如果像企业会计一样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报告的结果就不是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合并,报告的股权投资资产就不完整。因此,《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 —投资》规定在股权投资核算中一般采用权益法核算。
创新了企业准则中没有的安排
此次出台的《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 —无形资产》引入了企业会计中关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不过,刘用铨发现其基于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特征做出规定,明确政府会计主体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刘用铨同时发现,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四项资产具体准则在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规定中都强调“按规定报经批准”这一术语。“事实上,这是为了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相互协调。”因为政府单位资产与国有企业资产另外一个重要差异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法人财产权。但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具有法人财产权。所以,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投资人以“管资本”为主,资产管理是国有企业法人经营自主权之一。
而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法人财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都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偿使用、处置资产都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所以,才有了这样有别于企业的安排。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