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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单独反映?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8日    浏览次数: 120 文字显示:    

   
 
 
     问: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单独反映?

 

     答:不需要在该栏次单独反映,该栏次填写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主表中没有单独的栏次体现,只加总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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