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民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对地方涉企收费清理的十四种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地方涉企收费清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中介服务收费等十四种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制定了《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通知》提出检查目标,通过专项检查,确保国家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地生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进一步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通知》检查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检查的重点是:
(一)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的;
(四)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五)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六)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
(七)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
(八)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
(九)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
(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
(十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三)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
(十四)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关于工作安排,《方案》明确,7月15日至8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为实地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整改治理阶段。
附: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办发〔2014〕30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
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1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12、《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