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公告称,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范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财政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征求意见稿)》,并请各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6年6月2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稿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定义、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等内容。
第二章为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明确了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以煤炭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规定了煤炭产品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为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明确了煤炭产品成本的项目分类和主要费用要素项目和内容。
第四章为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规定了煤炭企业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和结转流程。
附录为煤炭产品生产流程,较为系统地介绍了煤炭开采(包括井工和露天开采)和洗选煤生产工艺流程。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问题1:在征求意见稿中,将原煤和洗选煤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您是否同意?请说明理由。
问题2:在征求意见稿中,将对外销售或自用的洗矸石作为副产品,您是否同意?请说明理由。
(二)关于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问题3: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煤炭产品成本项目分类和主要费用要素项目和内容,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设置和规定。您认为上述核算项目和范围的界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实际需要?还需要哪些完善?
问题4: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部分煤炭企业将为生产产品发生的、成本归属对象明确的折旧费、安全生产费等成本费用单列为产品成本项目,即将其视同直接成本项目。您是否同意?请说明理由。
问题5:在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未将煤矿维简费(包括井巷费用)列入成本费用要素项目。您单位在计提煤矿维简费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问题6: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煤炭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和结转进行了规定。您认为相关规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实际需要?还需要哪些完善?
(四)关于附录。
问题7:在征求意见稿的附录中,简要介绍了煤炭开采和洗选煤的主要生产流程。您认为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当前煤炭生产工艺的一般情况?还需要哪些完善?
(五)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