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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营改增文化事业费征收问题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1日    浏览次数: 34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通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服务业按3%费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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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服务业按3%费率计算缴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公告称,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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