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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十三五期间种子种源免进口税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9日    浏览次数: 24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财政部、税总联合发布通知,“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统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有效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免税品种范围包括: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进口的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子种源的管理,促进优质良种的引进,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进口计划,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免税进口建议,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年度免税进口品种、数量范围。进口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免税范围的进口种子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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