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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后单位出租不动产如何缴税?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9日    浏览次数: 81 文字显示:    

 

 
 
     问:5月1日后单位出租不动产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1%税率)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具体预缴办法参照文件规定。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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