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4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全面实施营改增到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他说,衡量这次改革成效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把结构性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让广大企业受惠,要精心组织实施,把改革“红包”实实在在发到企业手中,以政府收入做“减法”换取企业效益做“加法”、市场活力做“乘法”。
而前一天,也就是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纳税人座谈会。王军也同样强调,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税务部门要用税务人的“加法”换取纳税人的“减法”,赢得经济社会发展的“乘法”。
另有消息称,增值税原本按照75:25在中央和地方分配的比例,面临重新调整。营改增之后,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将大致调整为五五分成。其中,分配给地方的50%有两种方式,25%或者30%增值税收入将按税收来源地返还地方,另外25%或20%的比例按照新规则分配给各省。
那么,应如何理解李克强总理和王军局长所说的“加法”、“减法”和“乘法”?营改增的全面完成对财税体制改革有何影响?增值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的比例是否合理?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界专家。
释义
通过“加法”和“减法”做好乘法
此次营改增全面试点,涉及新增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4个行业。实现营改增的行业全覆盖,是我国流转税改革的既定目标,本应在“十二五”收官之年全面完成,但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故推迟到“十三五”开局之年“两会”之后推出。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李克强总理在4月1日视察国税总局和财政部时的讲话,对推出营改增“双扩”试点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作了全面、系统、清晰的阐述,其主旨依然是全面减负,促进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全面转型升级,为缓解经济下行压力,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发展质量提供强大动力。
张广通分析,“加法”、“减法”、“乘法”,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所谓“减”,是指通过营改增试点的“双扩”,大幅度地减轻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税负,保证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所谓“加”,是指强调财税部门的责任担当,要求把营改增“双扩”当作一项重大的政治经济任务抓实抓细抓好,把全面减税的红包实实在在发到企业手上,以加倍的努力、完善的操作细则、基层一线的充分测算和模拟演练以及广泛深入的税法宣传,保证试点方案在5月1日正式实施时能顺利落地,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税;所谓“乘”,是指用“营改增”的税制转换和全面减负的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为“双创”提供宽松环境,保持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由中低端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在稳定世界经济中发挥领头羊作用。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李克强总理和王军局长所说的“加法”含义不同,“减法”和“乘法”的意义应该是一样的。“减法”即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政府收入取得的主要形式是税收收入,政府收入做“减法”意味着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减轻,这也是营改增的重要目标;“乘法”即通常所讲的“乘数效应”,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我国今年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 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让其轻装上阵,留给企业创新发展的空间,有更多的资本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从而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的效益增加了,走出了困境,那么市场发展的空间也就更大,市场发展好了,经济自然而然就上去了,那么将来所获得的收入或几倍高于现在所作的“减法”。
施正文进一步解释,总理所说的“加法”是指通过为减税降费,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自身发展,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益。王军局长所说的“加法”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离全面完成营改增只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税收政策那么复杂,工作强度增大,但还要保证政策的贯彻执行及落实到位,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青岛市国税局系统讲师、兰州理工大学客座教授徐风照表示,此次改革涉及纳税人约1 000万户,通过前期税负测算全国减税规模5 600亿,克强总理说的“保证营改增全行业税负只增不减”是有保障的,是实实在在的。政府财政收入的“减法”直接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减税让利,变成了企业实实在在的减负增效的“加法”,从而完成“降成本”的战略目标,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累积“乘法”效应,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落实
需政府与纳税人形成合力
“营改增”试点已经进行了四年多时间,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将试点经验向其他行业拓展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张广通指出,应当注意到,我国经济结构正在从传统的一、二产业独占鳌头向第三产业超过半壁江山转变,“营改增”试点向服务行业拓展,其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具体表现在: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一般来说没有第一二产业那么大;服务行业经营规模大小差距很大,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小规模纳税人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总体较少(尽管行业有差异);部分进项难以取得合法票据,无法开具专用发票,无法如实抵扣税款,税收征管难度较大。他表示,以上情况说明,要保证试点行业和单位全面减负,操作细则和过渡政策尤为重要。好在财税部门已经对试点办法做了较长时间的调研、协调和论证,比较成熟细致,又有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关部门的全力配合和老百姓的大力支持,相信这一重大财税改革举措一定能平安落地,达到预期的改革效果。在加、减、乘这三个关键词中,加是对内,减是对外,乘是改革的综合效应。张广通进一步表示,虽然营改增是政府主动作为,但与亿万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除了政府周密设计和操作,主动减税让利外,成千上万的企业和老百姓也要主动适应改革,理解支持改革,在处理公私利益关系上有一定的包容性,不能对改革的完美性抱不切实际的想法,还要在新的税制格局和市场格局下,主动调整组织结构、经营方式和经营内容,既把事业做大做强,又能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规避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风照认为,做好本次“营改增”的加、减、乘法首先需要税务部门攻坚克难,在时间短、任务重的前提下提高认识,凝心聚力把政策贯彻好、优惠落实好,国地税部门做好工作衔接,把户籍转移、登记认定、税种鉴定、税控安装、发票领购、申报纳税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同时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取得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合力把“营改增”的各项工作纳入正确轨道,为推动增值税立法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影响
为提升直接税创造空间
施正文表示,本次营改增的规模最大,减税幅度也最大,而从目前间接税规模过大的情况来看,减税也只能通过营改增,其他税种没有能够大幅度减税的空间,因此减税的主要任务就落在营改增上。营改增的全面试点,为将来提升直接税铺平了道路,创造了条件。通过减税降低了间接税的规模,从而拓展了提升直接税的空间,以后一系列重要税种的改革才有可能逐步推出。比如个人所得税、环保税、资源税、消费税,包括房地产税,而这些税种的推出实际上就是一系列的增税措施。如果没有配套的减税改革就盲目推出直接税,势必增加了老百姓的纳税负担。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因此,税负必须有增有减。
施正文认为,营改增的全面试点为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特别是税收收入的划分关系,也提供了契机和空间,起到了倒逼的作用。营改增后,地方财政失去了原来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关系必须重新调整分配。施正文指出,多年来的财税体制改革,一直未能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土地财政、地方乱收费、地方债务风险等,此次营改增倒逼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必须进行调整,如果现在还不做出相应的调整,地方财政就没有办法支撑下去了。当然也不能仅仅填补营改增带来的地方财政缺口,一定要解决其他的问题。就当前提出的五五分成方案,施正文表示,从长远来看,真正解决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关系,不光是增值税的分配比例,必须要同时调整其他税种的比例划分,这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消费税,消费税目前是中央税,以后要变成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还有像车辆购置税也是如此。营改增为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很好的契机,是财税体制改革中关键性的一步。
徐风照认为,做好本次营改增的加、减、乘法完成营业税向增值税的全面过施正文表示,本次营改增的规模最大,减税幅度也最大,而从目前间接税规模过大的情况来看,减税也只能通过营改增,其他税种没有能够大幅度减税的空间,因此减税的主要任务就落在营改增上。营改增的全面试点,为将来提升直接税铺平了道路,创造了条件。通过减税降低了间接税的规模,从而拓展了提升直接税的空间,以后一系列重要税种的改革才有可能逐步推出。比如个人所得税、环保税、资源税、消费税,包括房地产税,而这些税种的推出实际上就是一系列的增税措施。如果没有配套的减税改革就盲目推出直接税,势必增加了老百姓的纳税负担。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因此,税负必须有增有减。
施正文认为,营改增的全面试点为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特别是税收收入的划分关系,也提供了契机和空间,起到了倒逼的作用。营改增后,地方财政失去了原来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关系必须重新调整分配。施正文指出,多年来的财税体制改革,一直未能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土地财政、地方乱收费、地方债务风险等,此次营改增倒逼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必须进行调整,如果现在还不做出相应的调整,地方财政就没有办法支撑下去了。当然也不能仅仅填补营改增带来的地方财政缺口,一定要解决其他的问题。就当前提出的五五分成方案,施正文表示,从长远来看,真正解决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关系,不光是增值税的分配比例,必须要同时调整其他税种的比例划分,这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消费税,消费税目前是中央税,以后要变成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还有像车辆购置税也是如此。营改增为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很好的契机,是财税体制改革中关键性的一步。
徐风照认为,做好本次营改增的加、减、乘法完成营业税向增值税的全面过渡,实现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对产业融合发展、升级,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大意义,也为税收法制建设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分成
分成比例应有利于统筹和平衡
据悉,营改增将带来系列利益调整。原本按照75:25在中央和地方分配的增值税的分享比例,面临重新调整。1月份财政部曾就中央地方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征求地方意见,过渡方案遵循“保存量、动增量”的原则,保证地方既有利益格局。营改增之后,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将大致调整为五五分成。分配给地方的50%有两种方式,其中的25%或者30%增值税收入将按税收来源地返还地方,另外25%或20%的比例按照新规则分配给各省。
施正文表示,原本按照75:25在中央和地方分配的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只是解决了中央和省级的分配关系,下面还有市县级。他赞成现行的五五分成方案,认为有助于保障和改善市、县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有利于缓解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但他同时指出,这并没有解决不同省份之间的均衡问题,增值税的收入分享和税源划分不太合理,50%也是按照所在地,只要在哪个省取得50%就归该省,但增值税是生产性纳税,企业在哪里就在哪里纳税,这样容易导致发达地区获得税收收入多,欠发达地区获得的税收收入少的现象,然而增值税具有转嫁性,最终税收负担转嫁给了消费者。企业在发达地区,但产品销售到欠发达地区去了,不利于税收的公平分享和负担。就省级政府而言,也同样存在着一个问题,即省内各县市之间的情况差别也很大,也可能造成省内的财政不公平、不均衡、分配不公。
施正文认为,从财政平衡的角度及省内公平协调发展的角度考虑,省内不一定要一半一半,可以让市县级少分配一点,例如分配20%;省内多分配一点,可考虑分配30%,这样省级财政可以更大程度地用于省内各地区的统筹和平衡。
张广通同样表示,,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也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享比例是75:25;营业税是我国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收入绝大部分归地方政府所有。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益格局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地方财政面临很大压力。这就要求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享比例。即将实施的新体制,拟将增值税的分享比例调整为50:50,显然是用提高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来弥补其营业税收入萎缩带来的财政亏空。不过在留给地方的50%中,约25%-30%是直接留给收入来源地政府的,另有25%-20%将可能作为横向转移支付的一种杠杆,从收入基数大的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适当转移。另外还有可能隐含着根据地方政府支持增值税改革的程度以及税收收入增长幅度来调节税收返还比例的意图。这相当于对现行税收返还政策的一种继承和调整,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待观察。总体来看,平衡区域之间的税收差异和财政收支缺口,过分依赖增值税的税收返还是不可取的,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才是大势所趋。“保存量,调增量”,是财税体制转换的一种常见做法,目的是面对复杂的利益格局,采取较为平缓的办法向新体制过渡,以减轻改革的阵痛。不过一味地强调保既得利益,强调内部结构微调,那关系长远、伤筋动骨的重大改革就很难推出和有效实施。另外,全面减税应当与全面减支、全面减权、全面减责统一起来谋划。只站在财税部门的角度处理问题,是很难将财税改革进行到底的,财税改革的利好效果也很难完全充分地释放出来。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