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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管理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01日    浏览次数: 9 文字显示: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迈出了制度化的实质性步伐。

 

  日前,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管理办法》共32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权属与处置、鉴定与销毁、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以及归档、保管和利用等6个方面内容,其在现有档案管理法规制度和执业准则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层面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统一制度。

 

  据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表现出了4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三级责任体系。二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下的审计档案处置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进行了创新,如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等。四是顺应信息技术革新和审计技术发展的需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电子审计档案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的审计档案不仅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还包括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与执行审计业务有关的其他历史记录。《管理办法》重点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责任体系、管理方式、保管要求、提供利用等作出了原则性规范。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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