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