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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01日    浏览次数: 44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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