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继续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通知中提到,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项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通知还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作了具体说明。
附件: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