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的利息收入减按3%税率征营业税。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公告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范围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贷款、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贷款、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等11项列举项目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