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撤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